第十七章 根据什么规定?
17.1
引言
文明建立在为公共利益制定的法律法规之上。回溯往昔,法律曾简单如"勿相残杀"。随着时间推移与技术进步,法律法规日趋复杂以跟上技术发展的步伐。这些规章过去和现在都由联邦政府、州政府、县政府及地方政府颁布。由于各级机构都在制定法规,混乱现象层出不穷。现行法规数量庞大,难以汇编成单一清单。下文将探讨涂料与油墨行业的一些主要监管法规。
17.2
联邦法规汇编
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每日就潜在法规进行讨论,并将相关讨论内容刊载于《联邦公报》。当确定需要制定新法规或修订现有法规时,最终文本将颁布于《联邦法规汇编》(CFR)。该汇编体系规模宏大,共包含约50个主题分类,每个主题下又细分为若干卷册。
17.3
第29编(劳工)
在《美国法典》第29编(劳工)第十七分编(劳工部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局)项下,第1910.1200部分规定了《材料安全数据表》(MSDS)标准。该标准最初针对船舶拆解过程中的石棉安全防护提出规范,现已发展为涵盖工商业领域几乎所有化学品的安全管理。MSDS需列明产品责任制造商、成分构成、安全与健康风险等信息。实际应用中,该表格已从最初的7个栏目扩展至16个甚至更多栏目。其标准栏目标题示例如下:
第一部分:化学品及公司标识
第二部分:成分信息或原料组成
第三部分:危害识别
第四部分:急救措施
第五部分:消防措施
第六部分:泄漏应急处理
第七部分:操作处置与储存
第八部分:接触控制与个体防护
第九部分:理化特性
第十部分:稳定性和反应活性
第十一部分:毒理学资料
第十二部分:生态学资料
第十三部分:废弃处置
第十四部分:运输信息
第十五部分:法规信息
第十六部分:其他信息
注:每种产品的安全技术说明书需每年更新并分发给产品使用者。
在法规信息章节中可见各类缩写与首字母缩略词,部分示例如下:
WHMIS(加拿大):受控物质
WHMIS(加拿大):危害分类
超级基金SARA
311-312:危害分类
超级基金SARA313:处置
TSCA:美国有毒物质控制法
DSL:加拿大国内物质清单
CEPA:加拿大环境保护法
EINECS:欧洲现有商用化学物质名录
AICN:澳大利亚化学物质清单
NICNAS:澳大利亚国家工业化学品申报与评估计划
MITI:日本现有及新化学物质手册
ECL:韩国有毒物质控制法
CPM: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
RICRA:资源保护与回收法
州知情权法案:包括马萨诸塞州、新泽西州和宾夕法尼亚州
加州65号提案
CONEG:新英格兰州长联盟
17.4
保护
我们希望在运输过程中保护环境和物资。部分相关法规及缩写包括:
DOT:美国运输部
49 CFR(标题为运输)第107章:危险材料包装
49 CFR 第172章:运输规范
40 CFR(标题为环境保护)第60和61章:清洁空气法案
40 CFR 第261.20至261.24条:危险废物分类标准
40 CFR 第401章:清洁水法案
17.5
杀菌剂
若使用杀菌剂,需遵循《联邦杀虫剂、杀菌剂和灭鼠剂法案》(FIFRA)进行监管。部分豁免条款可见于《联邦法规汇编》第40篇第152章,其中可能包括通过美国环保署(联邦环境保护局)制定的涂料用杀菌剂管理方案。
17.6
测试
政府及独立实验室会进行大量检测以判定危害是否存在,若存在则确定其可接受范围。以下列出材料安全数据表(MSDS)各章节中常见的术语缩写:
OSHA: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局
NIOSH:国家职业安全与健康研究所
TLV:阈限值
TWA:时间加权平均值
PEL:允许暴露水平
NTP:国家毒理学计划
IARC:国际癌症研究机构
ANSI:美国国家标准协会
ISO:国际标准化组织
ACGIH:美国政府工业卫生学家协会
NFPA:美国消防协会
CPSC:消费品安全委员会
FHSA:联邦危险物质法案(由CPSC监管)
17.7
挥发性有机化合物(VOCs)
约1966年,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市颁布了名为"66号法规"的条例,试图阻止导致"烟雾"的光化学活性物质排放到大气中。该法规明确了受控物质及其允许含量标准――油漆中二甲苯的体积浓度不得超过12%,甲苯不得超过20%。不久后,旧金山也颁布了内容相同的"3号法规"。
数年后,光化学反应性溶剂的概念催生了"挥发性有机化合物"(VOCs)这一术语,用于指代所有排放至大气的溶剂总量。这些法规历经多次修订:随着测试数据增加,部分曾被禁用的溶剂又重新获准使用。如今我们采用"有害空气污染物"(HAPs)标准,某些溶剂符合这个不断变化的标准,而另一些则不符合。
17.8
食品和药物管理局(FDA)
当涂料或油墨涉及食品、药品或化妆品时,需遵循另一套法规体系。该法规收录于《联邦法规汇编》第21编(食品与药品部分),其中第一章"卫生与公众服务部下属食品和药物管理局"规定了可直接或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,以及可用于化妆品和药品的材料。例如着色剂(颜料与染料)归入一个类别,而树脂和粘合剂则属于另一类别。需注意,无论是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(FDA)还是美国农业部(USDA,其管辖另一套法规体系)都不会对涂料或油墨的合规性作出认证。企业最多只能获取相关成分的备案清单。
17.9
哪项法规?
上述列举远非详尽无遗。它们只是对当前状况的管窥。许多企业专门保留员工来处理法规事务,以确保合规性。长远来看,核心问题在于:"贵产品的监管要求是什么?"